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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24-122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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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文 号: | 金政办发〔2024〕16号 | 统一编号: | ZJGC01-2024-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24年加快保险业发展十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加快保险业发展十条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促进金华市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金华实践,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绿色保险
推动保险机构将行业发展与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大局相结合,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二、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
根据本市高危行业、领域特点,分类建立我市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规范和具体操作办法。做好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中心的指导工作,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提供多元化、一站式的事故预防服务。对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并定期评估。鼓励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积极引导其增加或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动办、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三、加快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在新建保障性住宅、安置房领域大力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探索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牵头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资规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四、加快推进科技类保险
对投保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的企业,探索运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为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一定比例。鼓励企业投保科技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人才创业险等科技类保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五、加快推进出口信用保险
支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项目。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80%的补助,原则上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六、加快推进“金贸信融”模式
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其实际贷款额和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七、加快推进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对中央、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市级地方特色险种的保费补贴,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创新开发农业特色主导产业设施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指数保险、预制菜及农产品加工安全保险、防贫救援保险等,持续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供给。(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八、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
根据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政策性+市场化”的多层次普惠型长护保障制度体系。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探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投保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惠民型商业护理险提供缴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九、持续推进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2024年,全市“金惠保”投保覆盖率巩固在93%以上,其中三份占比不低于78%。符合相关条件的,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共济家庭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投保“金惠保”。按规定资助困难群众参保“金惠保”。(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十、加快推进“险资入金”
常态化开展“险资入金”重大融资项目推介、政保企对接。支持保险资金多方式投资金华,将金融机构推动“险资入金”成效作为评价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力争到2025年末,保险资金在金华运用余额达到500亿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经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附则
1.本举措适用于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本举措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相关政策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